《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冰岛***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冰自由贸易协定)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中冰自贸协定有关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中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的出口产品,必须符合《中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见附件1)和《中冰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见附件2 )中所列原产地标准。
二、中冰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采取统一规定的格式(证书样板见附件3),主要填制要求如下:
(一) 证书不得涂改及叠印,证书填写项目不得超过20项。
(二) 证书项目之间不得留空,每项内容之前必须有项目编号。商品描述完毕后应加“*”(星号)或“\”(斜杠),或者在商品描述的下一行划横线,将剩余的空白部分划掉。
(三) 商品描述必须符合商业实际。该描述应包含足够的细节以助于识别商品。
(四) 本证书应签发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
(五) 证书第九栏原产地标准的填制如下:
原产地标准 | 第九栏填制 |
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的产品; | WO |
该产品是在一方境内,完全由符合第三章规定的一方或双方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 WP |
该产品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 使用符合第三章所规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 | PSR |